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运作方式,引导电力用户改善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提高供用电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 护环境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它包括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基本内容。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各项措施,降低我省万元产值电耗,加快促进我省能源、经济、环境的和谐、健康发 展。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并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提 出具体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将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所节约的电量消耗、降低的电力负荷、转移的高峰负荷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 规划。
第七条 省财政、物价、建设、质监、环保、科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起草节能节电地方标准、制订最低能效标准和最高能耗限额、组织开展节能节电产品认证。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在电网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节电管理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节电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在安排新增及原有电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日常运行管理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用电负荷达到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采取和实施以下措施:
第十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和用户做好节电工作,并加强自身节电管理和技术改造,不断降低输、配电损耗。
第十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行业的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协助研究提出本行业能效标准和节能增效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负荷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和行政管理手段,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确保合理用电、有序用电。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负荷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研究制订以下措施,引导电力用户移峰填谷: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负荷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以及经济贸易部门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理念 、意义、作用以及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强化电力用户和全社会的节约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开展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基本业务 和使用的培训工作,消除系统管理和运行的缺陷,确保其在电网紧急情况下能发挥最大效用。
第二十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各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有关奖惩制度,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条件,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企业,对生产、销售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厂家 、销售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对经能源监测机构能效评价不合格,而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的企业,首先列入错峰、限电名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