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环保局 省物价局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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